大学生参保后住院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校各院系及参保学生:
我校大学生已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大学生参保后住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参保时限:参保时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二、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费报销时需将下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将材料交武昌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费收据;2、住院费用清单;3、出院小结;4、身份证复印件;5、如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6、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太阳成8722、手术记录;7、转诊单;8、寒暑假期间和在外地实习急诊住院则需院系的假期或实习证明;9、在外地住院的还需外地医院的等级证明。
三、自2010年4月1日起大学生住院需注意以下事项:
1、住院就诊医院:武汉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武汉市非定点医院是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心内科、心外科、肿瘤科三个科是定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心内科、心外科、肿瘤科、眼科是定点)三家医院。大学生患病先到校医院就诊,如需住院,可到武汉市社保定点医院。
2、如需转武汉市的非定点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人民医院),需经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到武昌区社保处办理转诊手续。
3、如需转市外医院就医,则由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报武汉市社保中心批准。
4、假期和实习期间因病住院,在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实习地所属省内就医,报武昌区社保处审批;如出省就医需报武汉市社保中心审批。报销所需材料见第二条。
四、大学生在本市定点住院时需注意:
1、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有效凭据是本人身份证。住院费可分为2部分:医保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含商保可赔付部分)。以身份证登记住院,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含商保可赔付部分)。
医保承担部分的住院费一定不要用现金交付。交付了这部分医保不再承担报销了。
2、如果定点医院住院处不愿以身份证形式办理,则需要找该医院的医保办要求以身份证手工方式结算,结算时只交个人承担部分(含商保可赔付部分)。
定点医院住院后90日内将住院材料交学工部、研工部办理商保索赔。
3、原则上不准许在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特殊原因在非定点医院住院需全额缴费,并按第二项的要求将全部材料交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申请、送审等手续,批准后方能报销。
4、如果学生已经缴纳参保费,定点医院查不到身份证注册信息,请立刻与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联系,由医保办公室凭税务局收据和学校注册信息到武汉市社保中心为学生开通注册信息。
五、大学生在校医院住院:
目前校医院正在连接社保局的网络,暂时还不能正常结算。学生需先交自己应缴的医疗费,待网络接通运行正常后再结算。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大学生医保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
附:武汉大学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电话:027-6876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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