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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武大学工字〔202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
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为首者。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开展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或有害信息、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谋求私人利益,诬陷教师、同学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乱扔废弃脏物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公用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3.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4.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5.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7.擅自传、接试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试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
3.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4.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者更改考试成绩者;
5.互相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
8.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9.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电或者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或者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或酒后滋事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 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对一般参与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尖端
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或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发表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本科生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旷课违纪给予处分的,由本科生院负责管理;其他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对研究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其中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理并通报到学生所在单位。
培养单位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等决定,由培养单位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培养单位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裁量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责成培养单位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培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培养单位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三十条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审核部门同意后,处分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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